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审批、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公布后,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历史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六)损害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八)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构)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许可或者备案制度。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应当事先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示意图、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利用非自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第十一条 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两旁、绿地、广场以及城区过境铁路、公路沿线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由市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统一配置。

  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公共载体使用权的,由市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与买受人签订载体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标价款或者拍卖价款,收入上缴市财政部门。

  公共载体每次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根据载体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载体使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