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深圳港,是指深圳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规划的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港口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导流堤、港口航道、护岸、港池、锚地、船闸、道路、码头、趸船、栈桥、浮筒、客运站、铁路、给排水、公共通讯、供电、消防、环保和助导航设施等。
  (五)港口业务,是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货主提供使用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等服务。
  港口经营性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港口业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查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线、水陆域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审查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第六条 市港务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行业进行管理。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七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港口布局规划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深圳港近远期客货运吞吐量、进港船型、腹地货物种类、流量、流向、港口集疏运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和交通运输安全条件等因素进行。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港口的规模、性质、功能、港界、规划港区范围、港区划分、水陆域利用、岸线使用、环境保护、各类设施建设用地配置及分期建设计划。第九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由市港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协调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十条 深圳港各港区规划依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港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水陆域的功能区布置、辅助生产设施的配套、环境保护和分期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深圳港各港区规划由市港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港口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务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三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四条 深圳港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政府码头,优化码头结构。第十六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活动的,应当事先经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临港工业区,应当经过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由市港务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非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建设施工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港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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