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归属差异。制度上的退休,并没有推进社会化管理,实际上这些退休的干部基本上还是本单位的老职工。特别是有些困难和问题可以向原单位求助。在体制外的话,诉求一般只能到社区、公安部门甚至民政局去;
2、其次是关于社会地位。级别越高,退休后仍然享有一定的地位。制度内退休人员按其退休前的职务、职级享受相应的社会地位;编制外的企业单位没有行政级别,不能享受职级待遇,退休后的养老金较低,除退休金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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