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哪些单位负责接受省外或境外的救灾捐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海南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受捐赠的详细流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救灾捐赠的主要接收机构,他们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或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组织来实施捐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则可以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的委托下,代收本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及驻地单位的捐赠款物,这些款项随后会转交给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一条,受赠人有义务公开其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以便捐赠者查询。
第十二条,在接收捐赠时,受赠人要认真核对银行票据,清点现金,并对物资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和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捐赠接收后,受赠人需提供符合财务和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给捐赠者。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省外或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捐赠,公益组织则需报备当地民政部门,特别是境外华侨等捐赠,还需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外汇救灾捐赠款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对于境外捐赠物资,第十六条规定了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的相关手续。
对于省内境外捐赠,县级以上政府可提供帮助,但免税进口的救灾物资不得挪作他用。
最后,第十七条强调了对救灾捐赠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组织的表彰,捐赠者的隐私将得到尊重。
第十八条,符合税收政策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3日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府办〔2012〕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组织捐赠与募捐、接受捐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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