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4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看到劳动合同中有如下条款: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工作,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
“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则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者每天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
我认为,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权利,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如下法律依据: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全面、实际的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单方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其实是免除了自己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这类条款因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应属无效条款。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变更。
二、劳动者在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应当对调整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对调整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调整工作内容以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五、劳动合同中有调整工作内容的约定,但约定的条件和指向并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如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