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技术和要求。
本方法适用于评价化学品的急性毒性作用。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1. Feb. 1987 )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25. Feb. 2001 )
USEPA OPPTIS Health Effects Guideline (Series 870.1100 June 1996) 3.1 检测化学品对实验动物的急性毒性作用和强度。
3.2 为亚急(慢)性等毒性试验提供剂量选择的依据。
3.3 试验结果可作为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 4.1 急性经口毒性(Acute Oral Toxicity):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样品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2 经口半数致死剂量(Oral Median Lethal Dose): 经口一次或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受试样品后,引起实验动物总体中半数死亡的毒物的统计学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 bw或g/kg bw)来表示。
4.3 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表示化学毒物的剂量与某一群体中质效应的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6.1 受试样品的处理
受试样品应溶解或悬浮于适宜的赋形剂中,(不溶性固体或颗粒状物质研磨、过100目筛)建议首选水或食用植物油(如玉米油)作溶剂,也可考虑使用其它赋形剂(如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等)等配成混悬液;不能配制成混悬液时,可配制成其它形式(如糊状物等),但不能采用具有明显毒性的有机化学溶剂。如采用有毒性的溶剂应单设溶剂对照组观察。
6.2 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成年小鼠(18g~22g)和大鼠(180g~220g),也可选用其它敏感动物。同性别实验动物个体间体重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20%。试验前动物要在试验环境中至少适应3~5d时间。
6.3 剂量设计
根据所选方法的要求,原则上应设4~5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10只,雌雄各半。各剂量组间距大小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如果受试样品毒性很低,也可采用最大限量法,即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采用5000mg/kg bw剂量,如未引起动物死亡,可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6.4 试验步骤
6.4.1 试验前实验动物应禁食(一般16h左右),不限制饮水。若采用代谢率高的其它动物,禁食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6.4.2 正式试验时,称量动物体重,随机分组,然后对各组动物用经口灌胃法一次染毒。各剂量组的灌胃体积应相同, 小鼠常用容量为20ml/kg bw,大鼠常用容量为10ml/kg bw。若一次给予容量太大,也可在24h内分2~3次染毒(每次间隔4h~6h),但合并作为一次剂量计算。染毒后继续禁食3h~4h。若采用分批多次染毒,根据染毒间隔长短,必要时可给动物一定量的食物和水。
6.4.3 观察期限及指标
观察并记录染毒过程和观察期内的动物的中毒和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一般为14d,观察指标、LD50的计算及试验记录形式分别见附录1-A、1-B、1-D。
对死亡动物进行尸检。观察期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并进行大体解剖,如有必要,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6.5 可采用多种方法测定LD50,建议采用霍恩氏法、寇氏法、概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最大耐受量试验和上-下法等(见附录1-B)。 鉴定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7.1 受试样品名称、理化性状、配制方法、所用浓度;
7.2 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
7.3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室温、相对湿度、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
7.4 所用剂量和动物分组,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体重范围;
7.5 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及出现时间,大体解剖及病理所见;
7.6 计算LD50的方法及其LD50和95%可信限;
7.7 列表报告结果(建议的表格形式见附录D);
7.8 结论。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急性眼刺激/腐蚀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学物的眼睛刺激性/腐蚀性。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5,Feb.1987)
USEPA OPPTS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Series 870.2400, Aug.1998) 4.1 眼睛刺激性(Eye Irritation):指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4.2 眼睛腐蚀性(Eye Corrosion):指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 5.1 受试样品以一次剂量滴入每只实验动物的一侧眼睛结膜囊内,以未作处理的另一侧眼睛作为自身对照;
5.2 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观察对动物眼睛的刺激和腐蚀作用程度并评分,以此评价受试样品对眼睛的刺激作用。观察时间应能足以评价刺激效应的可逆性和不可逆性。观察时间最少72h,但一般不超过21d;
5.3 当动物出现严重和持久的痛苦迹象时,以适当的方式将动物处死;
5.4 强酸或强碱物质如pH≤2或pH≥11.5,由于其可预见的腐蚀特性,不必做本试验;
5.5 已在皮肤试验中证实具有腐蚀或严重刺激毒性的物质不必进行眼刺激试验,可以推测该物质对眼睛将会引起相似的严重结果;
5.6 在充分并公认的体外试验结果中确定可能产生刺激性或腐蚀性的物质不必进行体内试验。 6.1 受试样品:液体、固体或半固体、颗粒物。
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6.2.1 动物种属
首选健康成年白色家兔,体重2~3kg。如果使用其它的哺乳动物做试验,试验者应提供选择的依据。
6.2.2 动物数量
如果受试样品的显著效应是可预见的,可以考虑用一只动物。如果用一只动物试验得出的结果提示受试样品有严重的刺激性和腐蚀性,则不必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如果结果相反,则至少需要3只家兔。有时,在增加动物的进一步试验中应该适当的阐明可疑反应。
6.2.3 饲养环境
动物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常规饲料喂养,自由饮水。
6.3 剂量设计
对于液态受试样品,一般不需稀释,可直接使用原液,染毒量为0.1ml。若受试样品为固态或颗粒状,应将其研磨成细粉状,过200目筛,染毒量应为100mg。
气溶胶产品需喷至容器中,收集其液体再使用。对挥发性物质,剂量可以通过使用前后称量容器质量进行估计。
6.4 试验步骤
6.4.1 试验前眼睛的检查
试验前动物要在动物实验室环境中至少适应3d时间。试验前24h,要对实验动物的两只眼睛进行常规检查。有眼睛刺激症状、角膜缺陷或结膜损伤的动物不能用于试验。
6.4.2 染毒
6.4.2.1 轻轻拉开实验动物一侧眼睛的下眼睑,将受试样品0.1ml(100mg)滴入(或放入)结膜囊中,使上、下眼帘被动闭合1s,以防止受试样品丢失。未处理的另一侧眼睛作为自身对照。
6.4.2.2 滴入受试样品24h内不冲洗眼睛,如果认为必要,在24h时可进行冲洗。
6.4.2.3 如果受试样品有明显的刺激征象,另选3只动物进行冲洗试验。在滴入受试样品30s后,用生理盐水冲洗5min,水的流量和流速都不应导致眼损伤。
6.4.3 观察周期
观察时间最少要72h,也不能严格固定不变,但必须足够以充分评估观察到的可逆或不可逆效应。通常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21d。
6.4.4 临床检查和评分
6.4.4.1 在滴入受试样品后的第1h,24h,48h,72h和96h对眼睛进行检查,如果72h时未出现刺激反应,可终止试验。如果发现累及角膜或有其它眼刺激作用,7d内不恢复者,为确定该损害的可逆性或不可逆性需延长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21d。除了对角膜、虹膜、结膜进行观察外,其它损害效应都应记录并报告。在24h观察和记录结束后,可使用荧光素钠对所有动物的眼睛作进一步检查。在每次检查中均应按表1记录眼的刺激反应,并按表2进行眼刺激强度评价。
6.4.4.2 在进行检查时,可使用放大镜、手持裂隙灯,并按表3记录
*实验条件:不冲洗/30秒后冲洗
6.5.2 结果的评价
眼刺激评分应与观察到的反应的性质和可逆性或其它方面结合进行评价。单独的积分值不能作为受试样品的刺激性质的最后评判,应将所有观察结果及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除一般鉴定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7.1 表格记录每只动物每个时间点(如1h, 24h, 48h,72h和4d,7d)的刺激反应;
7.2 具体描述除眼部以外的其它作用;
7.3 刺激/腐蚀程度和性质的描述;
7.4 描述在各观察时点积分时的检查方法(如裂隙灯、生物显微镜、荧光素染色);
7.5 结论。 急性眼刺激试验结果从动物外推到人的可靠性很有限。白色家兔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有刺激性或腐蚀性的物质较人类敏感。若用其它品系动物进行试验时也得到类似结果,则会增加从动物外推到人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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