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未、09年初的时候公司私扣了两个月的20%工资(全体职工),现在打算给补上。那还算不算拖欠工资,是否还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我是否还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偿?注:在这期间,劳动合同一直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