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及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等名称;
  (四)城市(镇)街路、胡同名称;
  (五)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
  (六)其它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地名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推行地名标准化,并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工作;
  (三)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负责编制、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并检查验收;
  (五)负责对公开出版的地图和书刊的地名审核,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专(兼)职地名监督管理员,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城建、交通、邮电、房产、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名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和民族特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不使用人名命名地名;
  (三)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市、区、乡镇的街、路、胡同、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避免重名或同音,与当地名称相统一;
  (五)地名命名要做到科学简明,用字规范。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名必须更名: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内容的地名;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或庸俗内容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规定的地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用字过多、过简的地名,应确定标准名称和用字。第七条 需要命名、更名、废止地名的单位,须向当地地名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审批表》,绘制地形平面图并提供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本市与邻近地区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办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争得邻近地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内跨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办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区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名称,由市地名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自然屯和镇(乡)的街、路、广场、胡同的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办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具有地名作用的站、场(厂)、港名称,游览地、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交通线路名称,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得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地名的规划、设计、命名须与城镇新辟、改建和扩建街路、人工建筑的建设同时进行。工程竣工后,当地地名办参与验收。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经审批后,由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经审批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一条 各种公章、文件、证件、广播、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志书等使用地名时,应使用标准地名。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绘的各类地图,应事先报送市地名办审核地名,出版后报市地名办备案。第十三条 地名文字及书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印刷通用字字形表》、《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方案》等规定。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文字以及设置方位等,由设置单位在征得地名、城建、交通等部门同意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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