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农业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组建和管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四、审核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审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范围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省区域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同时负责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申报本省区域内需要建立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省区域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第五条 “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五、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指导农业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加强与其他行业和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推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六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设施和考核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同意,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八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第九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程、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应接受“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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