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确保化工生产实现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必须遵守本办法。
1.进口压力(表压)Pn≥0.1MPa;
2.公称通径DN≥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仪表管道;
2.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3.输送非易燃、无毒或毒性程度为轻度危害的管道。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级别划分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管道分级办理,即A、B、C、D级(附件一)。第五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1.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2.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范围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在征得化学工业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由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能为本单位且属丁级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第六条 凡取得高级别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低级别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第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八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专职的设计人员;
3.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作品。申请A、B级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10项设计作品,申请C、D级管道没计资格的单位要有6项设计作品;
7.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应少于3人,但不超过设计人员的30%;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人。
申请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申请A、B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2人;申请C、D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员1人。第九条 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低压、中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高压管道除外)、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第十条 具备丙、丁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甲、乙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第十一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的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熟悉化工生产工艺;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设计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熟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并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规程、标准、规定等技术规范;
2.具有相应的化工工艺、化工机械及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2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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