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6

在河北省的城乡规划条例中,第七章专门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针对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和林场场部,以及它们的居民点,条例要求参照关于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其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


具体来说,这些区域的规划将遵循条例中对于此类区域的指导原则,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农场和林场场部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可持续性。


条例的施行时间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这意味着从那时起,原有的1991年6月8日由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将不再适用。新的条例的实施,旨在适应时代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河北省城乡的规划和发展需要。




扩展资料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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