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方案明确了收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收入方面,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监管的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这些收益来源于:
支出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分类定比例的利润收缴制度:资源型企业收缴比例为净利润的10%,一般竞争性企业为5%,改制的商贸等企业为3%。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国有股权股利、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根据实际取得的数额收缴。
以上政策适用于新开设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2011年10月1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68号印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和原则、收支范围、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6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