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须知;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供货一览表、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单位的名称的地址;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及交货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所需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地点;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将用以评审供应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提交招标书的地点和日期;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招标后,没有供应人或无合格标;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供应人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采购项目因其复杂性和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方获得;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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