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属于全民所有制全资投资兴办的预算外企业按规定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
  (三)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仍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所有使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平调。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其它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附加收入。
  (二)集中企业的收入(含集中的折旧基金)。
  (三)集中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区乡预算外收入和自有资金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经过批准收取、提成的各种专用基金。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收入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六条 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用企业留利建立的各项专用基金。
  (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
  (四)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七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国家规定收取、提成的各种专项基金和收入。
  (二)集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留利或收入。
  (三)批准收取的各种管理费收入。
  (四)组织各种经营服务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九条 行政事业经费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需要增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确定,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或由其授权的地、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经批准后,由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的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使用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以外的收据。
  (三)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份内的工作,不得搞有偿服务,变相收费。
  (四)对违反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收费、摊派和罚款的非法所得,原则上应退还交费者;确不能退还交费者的,一律没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违反物价管理的非法所得,由物价部门查处;不用省财政厅制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制定的收费收据的非法所得,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法规查处。对个人无据收费,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讲求使用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支出科目。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农村公益事业以及所属企业的挖革改支出。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弥补本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修理维护支出。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补自有流动资金。
  (四)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五)上交奖金税、建筑税。
  (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七)奖金、福利支出。
  (八)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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