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军士长。
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有的军衔等级,指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士官,是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于1999年设立,2009年取消。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
扩展资料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其中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为: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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