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境内农村道路上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包括城市市政界外的各等级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纳入农村道路规划的村道,延伸至厂(场)、矿区的道路及农村田间自然形成的道路。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理、联防联控;疏堵结合、强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可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合作和基层组织自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应当开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专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农闲季节、集市庙会、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应当做好村民和农村客车、货车、校车、摩托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应急保障机制,落实属地、部门、自然人责任,制定“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乡镇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站、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组织配备乡镇交通安全员、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驻村辅警,并落实相关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各县(市、区)应当设立农村公路总路长,并分级设置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相关负责人担任。县级总路长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县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主要责任,解决重大问题等。县、乡、村三级路长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分别对所辖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负直接责仼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防联控、安全形势研判预警等机制。在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巡查排查,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规律,提出治理建议,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把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强化农村道路维护和管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运输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指导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属地责任,组织乡镇交通安全员、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驻村辅警、志愿者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乡镇村屯路口管理、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