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爱走了心碎了,下一个春天在哪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9-04-05
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修晶(艺名:长春虫子),男,30岁,汉族,职业音乐人。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水平沟委九组。
第一被告:于卫东(别名:雷龙),男,40岁,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身份证号:210402196906254113。
第二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欣园新村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坚
电话:022-23678802、23678880
第三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重庆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电话:0431-88958836

案 由
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第一被告于卫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新浪、搜狐、腾讯等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理道歉;第二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和第三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公证费1700元、取证费1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于卫东在2007年8月19日所签订的“授权书”。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歌曲《爱走了心碎了》的作者,于2007年4月创作完成了该音乐作品;并于2007年9月17日在吉林省版权局取得了《著作权证》。原告于2007年8月19日同第一被告于卫东签订了“授权书”,内容为授予其该歌曲的演唱权,并约定第一被告演唱该歌曲的无线增值利益与原告各享有50%。但第一被告于卫东在取得上述授权后,作为该歌曲的演唱者,未经原告许可在众多网络媒体上发布该歌曲并收取相关下载费用,而且在发布过程中未标注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并占有了理应原告获得的无线增值利益。原告虽多次通知第一被告于卫东停止侵权,但其长期置之不理。第一被告于卫东的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违背了“授权书”的约定。同时,第二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歌曲《爱走了心碎了》收录在其制作发行的“音乐大事件CD唱片”中,却标明雷龙为著作权人而并未署名原告为词曲作者,而且通过第三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

原告认为,《爱走了心碎了》凝结了原告辛劳汗水和智力成果,原告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版权拥有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第一被告于卫东作为《授权书》单方享有权利者不仅不积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谋取个人名利,不断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第一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作品进行复制、摄制MV、网络传播且不署名原告为词曲作者,已构成严重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该歌曲的制作、出版、发行或者传播者,本案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行使有关著作权权利时,不得损害原创者的著作权力;对被传播作品的授权、来源、署名以及有关内容等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一被告在与原告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恶劣的侵犯原告未予授权的理应原告享有的其他著作权力,并侵吞当属原告获得的无线利益。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以上三被告无视原告对《爱走了心碎了》音乐作品依法所享有的完整著作权项下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侵权行为使原告遭受到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使原告为此付出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无法继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基本事实情况,特请求法院判允原告提出的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个回答  2009-04-03
就在你身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4-03
在下一个花季
第4个回答  2009-04-03
在你遇到的下一个
第5个回答  2009-04-03
回来的
只是时间问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