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0
文|汐溟  杨杨

基本案情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

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涉案剧集)是2017年度爆火的影视作品。该涉案剧集一经播出就引发了全民观剧的热潮,并长期成为网络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案原告优酷公司为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优酷公司发现被告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蜀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据悉,被告蜀黍公司开发并运营了“图解电影”网站和APP,该网站首页明确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条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分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01   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问题。

涉案剧集的“图解”解说行为不同于影评类作品。影评类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并再现影视剧作品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但本案中, 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见,提供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在当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过三百多张图片集的连续放映,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并非评论性引用,故不能视为适当引用。

02    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说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包括具体情节、主要画面、主要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03    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由于涉案图片集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虽蜀黍公司认为涉案图片集部分提供的行为对原作品具有“宣传效果”,但从市场角度, 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 ,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蜀黍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本文改编自(2019)京0491民初663号判决书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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