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宗教界人士和其他劳动者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开支,省、州(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第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负责选举工作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乡级行政辖区、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辖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第十二条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其人选由选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其人选由选民推选。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的档案、印章,分别交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级人大主席团)保存。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
  (二)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乡人大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另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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