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侮辱我人格,我先动手打了他,他报警了算谁的责任

对方侮辱我人格,我先动手打了他,他报警了算谁的责任

第1个回答  2015-09-01
您不应打人,您本是可以告他的,侵犯了您的人格,但打了人就不同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1、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维权方式,对方当事人虽然侮辱在先,但是当事人仅能以搜集证据后,依法报警追究对方侮辱己方的行政违法责任,如果对方的侮辱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据刑法246条提起刑事自诉。
在当事人并未采取合法方式维权的情形下,因对方侮辱,就动手殴打对方,对方报警后,警方必然会追究己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责任。
2、如果对方伤情经司法鉴定结果为轻伤,则己方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会被依据刑法234条依法追究刑责。
如果对方伤情为轻微伤甚至不足轻微伤,己方会被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依法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但是鉴于对方侮辱在先,对方对于矛盾的发生与激化均负有较大过错,己方可以主张量刑或处罚上的适当从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适当减轻。
3、关于对方因己方殴打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己方应当依法给付。
4、关于对方侮辱己方的问题,己方可以依法要求警方对其进行追责,在构成行政责任的情形下,警方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追究对方责任。
如果对方侮辱己方的行为比较严重,例如要求己方从对方胯下钻过、使用粪便泼己方等较为恶劣的情形的,对方应当已经涉嫌侮辱罪,己方有权依据刑法246条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5、针对对方侮辱的民事责任问题,己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赔礼道歉,并根据对方侮辱的程度提出合理的赔偿损失请求。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4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4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1条、120条、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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