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译名: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R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办会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收集、传递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行业信息网站。
(二)组织和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规划重大项目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行业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统计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相关竞赛评比。
(四)参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评价、交流,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人才、技术交流。
(六)组织全国再生资源国际交流、专题研讨、技术推广、会员间合作等活动,不断拓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培育大市场,开创新业态,发展新产业,建设新体系。
(七)实施品牌战略推进,促进企业创新、产学研贸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八)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守法经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检查,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市场不断规范化。
(九)在政府的指导下,代表行业或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再生资源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诚信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二)经调查核实、履行登记后,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并根据章程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表决,予以相应处罚;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报告及经费管理办法;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变更及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见;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在再生资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热心行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入选,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搞好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向理事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工作任务的费用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8年4月28日第四届五次理事会建议修改,并提交第五届会员大会于2008年 10 月27 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