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
第十四条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至3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接收假币实物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第4号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