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8
关于对行政处罚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3、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
4、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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