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为什么不开改名证明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3
1.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备注,即公民更改名字之前的名字,是有效资料。因此,派出所通常不会因公民更改名字而重新开具相关证明。
2.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人士,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对于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变更,若父母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明,并由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并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必须的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属于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学生则需提交所在学校的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人士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4. 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需在证明上签署意见,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并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6. 公安部无需开具的证明包括:身份信息证明、健在、死亡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的证明、非公安机关原因导致的姓名填错证明、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证明、偿还能力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人员失踪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非组织行为索取的现实表现证明、房产情况证明、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的现实表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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