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100多亩基本农田转用为建设用地然后卖给开发商省就可以批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9-07
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变相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修改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调整。修改或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越级审批。要纠正一些地区规划跟着项目走的作法,凡因安排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或调整规划的,省厅一律不予受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2-27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征收基本农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进行批准。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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