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57岁,2010年给汽车撞了,交通部门判断司机负全责,但是判决书上只有住院40天 伙食费和护理费 共3600,住院治疗费全部司机承担。其他赔偿没有提到,请问法律有没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和回家营养补助这些。如果有交通事故判决书上已经签名,请问可以去法院告对方吗?
律师你好,感谢你的热心回答,辛苦了。我前面说的赔偿是交通部门在我妈出院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协议其中一条,住院医疗费发了好几万,这部分司机已经给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 上也有这条。协议上还有一条:经双方签字一次结案。当时我不在家,我老婆签的名。我回来后并没有上诉法院。请问我可以上诉法院追回精神损失费那些吗?还有一个是40天住院才给营养费一天50元,护理费一天40元的标准,共3600元。请问2011年广东地区国家标准是这样吗?
律师感谢你的热心回答.我前面说的赔偿是交通部门在我妈出院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协议其中一条,住院医疗费发了好几万,这部分司机已经给了,协议上还有一条:经双方签字一次结案。当时我不在家,我老婆签的名。我回来后并没有上诉法院。请问我可以上诉法院追回精神损失费那些吗?还有一个是40天住院才给营养费一天50元,护理费一天40元的标准,共3600元。请问2011年广东地区国家标准是这样吗
追答谢谢你的追问。
你说这份赔偿协议因你不在家,由你的家人签了字而生效,你现在感到这份协议有失公正,要推翻或是解除这份协议,我认为是比较轻率的行为。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份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赔偿协议性质的认定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该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按照这种精神,不履行、违反调解协议就是违约,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起案子,对方已经按照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了完结了,各种应该赔付的款项已经交付给你方了,现在要想反悔是否是太将其视为儿戏了呀。
另外,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这份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作为你的爱人应该是一个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签定这份协议时,肯定也是经过了你的同意吧。所以你方的这种出尔反尔的作法可能有点违背常规的。
再结合到你的这起案子,住院期间的营养,护理费用共按每天90元给付,要说少的话,的确也不是最高的。一般来讲,在成都护理费用大约在50到家60左右,营养费是以伤情而定,一般在轻微伤情在1000元左右,结合你家里事儿,在交警的主持下,赔付的标准也不是很低的。精神损失费的说法,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只有在发生了死亡,伤残后才有可能提出,否则交警,或是法院也是不会给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