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50年户口是否有影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31
一、 土地使用权 50年户口是否有影响?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来说,户口与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 土地使用证 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商品房 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可以知道,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 物权法 》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 购房 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 土地出让费用 ,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办理。 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这种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属于规定,应当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够划拨土地,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没有设置使用权期限的划拨土地,就不用担心期限的问题了。 当前申请到的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是50年,并非是城镇户口和 农村户口 就需别对待了,农村的村民们向国家有关单位申请了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以后,例如用于工业经营的,也是50年的期限,作为农村的 集体土地 来说,如果没有农村的 集体户口 ,是没办法申请集体土地的,但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不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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