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被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分案
1998年9月20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管段民警朱某在巡逻执勤时,偶遇老同学韩某,拉着韩某到自己辖区的一间茶楼喝茶。邻桌的顾客宋某不小心将自己杯中的热茶溅到了韩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朱某觉得对方也太不识趣了,在自己的地盘上不能让老同学吃亏,于是坚持要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宋某认为赔礼道歉是应该的,但给予赔偿的要求有点过分,当即表示不能接受。朱某非常生气,拿出一副拇指铐,强行给宋某上拇指铐,宋某极力挣扎,朱某又拿出电击器对宋某进行控制,造成宋某轻微伤。宋某不服,向公安分局申诉。公安分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对朱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宋某的经济损失由分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