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8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88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