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例如,就税收债权而言,国家享有税收优先权。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这就是说,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欠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税务机关不得因税收优先权而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通过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担保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有特定称谓的,主合同的订立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是担保人,提供用作担保的物的所有权人是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债权人来说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债权人称为担保物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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