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12岁行凶者肖志的犯罪心理属于什么类型? 肖志的犯罪心理形成有哪些因素在起作用?

  红网衡阳站4月16日讯 4月13日晚,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发生一起特大命案,一家三口在自家住房内被杀,警方周密布署,仅用10个小时成功侦破此案。

  当晚23时01分,衡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刘某报警:西渡镇滨江路某家属楼内,刘某之妻和9岁女儿、4岁儿子被人杀害。市、县警方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和摸底排查,确定死者肖某的亲侄儿小明(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14日上午9时30分警方将小明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其姑姑家房门钥匙、手机及2000元现金等物。犯罪嫌疑人小明对杀死姑姑及表弟表妹的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小明现年12岁,现为初中一年级学生,9年前父母离异,假期寄居姑姑家,对姑姑管教有较强抵触情绪。4月13日下午,放学回到姑姑家,因姑姑不在家,晚餐无着落,小明顿生怨恨,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及离开,又将接着回家的姑姑杀害,草率清理现场后逃离。

第1个回答  2014-06-08
简略分析如下:
1,个人认为是物欲型犯罪心理,以占有财产犯罪为主,且犯罪动机单一主要目的就是图财。尤其在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表现越明显。
2,形成因素,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起点,家庭环境如何对孩子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种犯罪社会学派对家庭在未成年人生活中扮演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是家庭亦达成共识,正像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是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 。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也就是说每个人的早期生活经验会深刻地影响着他一生的发展。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对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树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受到家庭环境影响的。

家庭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很多家长对孩子抱过高的期望,把自己的未竞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致使孩子压力过重,导致心理障碍;二是在现今社会,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子女及其宠爱,让他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也就是说家长忽视孩子成长的非智力因素,使孩子没有了劳动教育观念,这很容易让他们养成懒惰、自私、霸道的不良性格;三是有些家长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认为孩子是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才能成好人,对孩子轻则破口大骂,重则棍棒加身,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四是在子女犯罪失足后,个别家长千方百计走后门,拉关系,说情开脱,不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进而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恃无恐。

三类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一是父母离异或两地分居的家庭,或者父母均不务正业等无法亲自照顾孩子,由其他长辈代为照管的家庭。这种残缺的家庭影响着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家庭正常发挥其功能,从而引发家庭控制失灵。生活在残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缺少一个完整的情感空间,感情不完整家庭孩子的心理更加容易片面发展,会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的情况。在家得不到温暖,他们就会向外界寻求关爱。但是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自制能力都十分有限,很容易被社会不良分子利用,受到感情欺骗,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家庭观念陈旧,教育方式粗暴,认为关爱就是对孩子的高要求,训斥就是教育,打骂才能使孩子成才;这种管教方式让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的棍棒相加,让孩子们内心及其压抑、苦闷,为了应付家长的种种压力,他们学会了说谎;为了寻求心理上的慰藉,他们会离家出走进而结交不良分子。甚至还出现因为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加在孩子身上,致使孩子不堪忍受而杀害父母的惨案。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使得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惨无人道的疯狂行为。三是忙于应酬和谋生,放弃、无能力或者无暇顾及孩子教育问题的家庭,因为忙碌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务,甚至很多无能者干脆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而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未成年人走上错误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的杀伤力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如果未成年人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良好的情感,他们会远离犯罪;但是反之如果被父母遗弃,或者置之不理,在家中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让他们逃离家庭,去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

(二)社会的影响  

社会影响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孟母三迁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遭受严重污染。(诸如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包括等价交换、趋利思想和不当得利等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严重腐蚀,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的高消费生产方式,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等都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不平衡,诱发未成年人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他们为了获得不义之财而疯狂作案;二是黄色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的流传,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不是很成熟,社会阅历浅,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受好奇心的驱使,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 三是网络游戏的诱惑。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游戏发展迅速,但是网络游戏在给人带来乐趣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说网络游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社会原因。因为网络游戏具有诱惑力,不少未成年人往往经不住诱惑,沉迷于网吧、游戏室等,这些地方易让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结识到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致使有的因为争机子打架,有的因为没有资金消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违法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很容易因为哥们义气,贪图物质享乐等原因,在别人的教唆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的影响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和摇篮,肩负着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观念的神圣使命。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于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把学生文化成绩的优劣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水平的硬指标。轻视了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这种教育理念制约着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二是对法制教育重视度不够,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从近几年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观念非常淡薄,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如有的人认为打架伤了人,把钱赔了就没事了。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主要表现在老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致使所谓差生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不安隐患。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诸如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或管理规章存在漏洞,致使少数学生有借口、有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给其与社会的不良人士接触创造了机会,最后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

(一)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好,精力充沛,但是心理发育滞后

人的青春期大致在14岁到18岁之间,近年又出现早熟的趋势,表现为中学生生理发育迅速,心理发育明显滞后的现象。比如有的未成年人因精力过剩,便不顾对象和方式地发泄,甚至不惜以恶作剧的方式进行暴力犯罪。同时随着身体外形的迅速变化和生活能力的增强,活动领域的扩大,他们产生了强烈的成人感和独立意识,但是在生活上和认识水平上还很欠缺,需要家长、教师的帮助和指导,即呈现出独立愿望与依赖习惯并存的矛盾现象;还会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缺乏艰苦劳动意志而形成的欲望与意志薄弱的矛盾等。多种矛盾交织和青春期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他们心理发展呈现不稳定、多变化、动荡的特点。在家庭、学校、社会因素的刺激下极容易形成违法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抗挫折能力差等心理特点。

(二)自我实现的需要

未成年人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产生了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例如:对升学、就业、恋爱、消费、人迹交往以及对事业成功、荣誉、社会地位的追求等等,但由于年龄、生活阅历、知识水平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因此一旦他们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犯罪。

(三)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 [6]

模仿和易受暗示性是未成年人的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综合素质较差,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很容易模仿他人模仿他人或受他人暗示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电影、电视、录像、小说、网络和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暴力、色情的情节,极易成为未成年人模仿的对象,从而发生模仿性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方法、侵害对象的选择,以及反侦察措施等都是从电影、网络、不良书刊中学习和模仿来的。此外,未成年人也容易在他人的暗示下发生犯罪行为,这种暗示既可以表现为言语,也可以是面部表情或手势动作暗示。正是基于未成年人易受暗示的特点,所以,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容易得逞。不仅如此,在为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相互暗示现象也普遍存在;由于群体犯罪的环境氛围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行为会相互感染,相互影响,以至加重犯罪的危害性。

(四) 法律意识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学校对法制教育课程不很重视,导致未成年人对法律常识了解得非常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未成年人与人打假斗殴、窃取他人财物等等,居然浑然不知后果严重,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往往在被法律追究,受到法律制裁时才"恍然大悟",但是已经悔之晚矣。

(五)情绪的易激动和外露性[7]

未成年时期,人的情绪非常复杂、丰富,由于其理智缺乏,即他们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和冲动性特点。他们的犯罪常常可能是由冲动所致,因为他们不能客观、理智、冷静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而是在感觉自己的愤怒、恐怖、嫉妒和嫉恨等情绪达到极点的时候,就立即向引起其情绪的客体直接发泄或转向无关人士进行发泄才能使心理紧张有所减轻。这种情绪的易激动性和外露性的引起的犯罪行为,具有很严重的危害性,诸如日常生活中的投毒、爆炸、伤害等案件大多是未成年人所为。

(六)冒险性

古谚有云:初生牛犊不畏虎。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会犯罪就是在这种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支配下产生的,他们在犯罪时往往表现出狂妄自负、盲目冒险。例如犯偷窃罪行的未成年人大多认为,干这一行是靠“三分技术七分胆”;还认为要有“要想当小偷,就得不怕揍”的思想准备。有的犯罪未成年人说:“我宁可为了抢钱冒险而死,决不会碌碌无为而生。”犯罪未成年人在谈到自己违法犯罪前后的心理状态时,几乎都提到了冒险心理 。在他们看来,犯罪前后都会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惧,但是为了享受生活,便横下心,豁出去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了。诸如未成年人渴望得到社会的重视、人们的关注,这本是人之常情,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长期得不到满足使他们的心理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状态,于是他们为了在短时间内引起别人的关注,便在自己擅长的网络世界中“大显身手”,充分地暴露其压抑在心底的需要和欲望,不管世俗,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如美国少年莫尼克正是由于自小父母离异,又受到继母、父亲的虐待,同学们的歧视和嘲笑,便以"让大人们特别是有权有势的权贵知道我的厉害"为奋斗目标,而制造了全球最大的网络破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