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青妇全称是什么

我现急需知道工青妇的全称,管理计划生育的工作都需要那些资料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3

工青妇全称是工会青年团妇联。

工指的是工会,也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青指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妇指的是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

扩展资料:

工青妇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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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6

工青妇全称是工会青年团妇联,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结各个社会团体的纽带,可以代表工青妇的利益进行呼吁,却没有决策的权力。

工指的是工会,也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青指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妇指的是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

扩展资料

一.工会工作职责:

    突出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发动群众搞好企业生产经营;

    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

二.共青团工作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团员青年进行培训教育,开展各项日常性工作,按时收缴团费;

    认真执行党团组织的各项指示和决议;

    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

    加大对农村青年的致富带动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输出力度;

    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妇联的工作职责: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开展妇女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妇联的指示精神,并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提高妇女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民主法治素质、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协调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青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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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1

工指的是工会,也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青指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妇指的是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结各个社会团体的纽带,可以代表工青妇的利益进行呼吁,却没有决策的权力。

扩展资料:

妇联的作用: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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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工会 青年团 妇联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1999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 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第二十条 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 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须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核准。所有发表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第六章 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08-01-26
工---工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办事处工会有关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办事处工会工作。
(二)维护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保障、安全生产等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和调节劳动关系等工作。
(三)动员职工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和工作,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动员组织职工支持、推进企业改革。
(四)组织指导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职工群众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先进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六)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科学技术教育和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协管工会干部和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八)管理直属单位、指导产业(行业)工会的工作。
青---团工委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团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团结青年。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当好党的助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
(二)教育青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办事处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三)服务青年。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类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四)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进行共青团工作的深入研究和创新,不断加强办事处共青团工作的建设。
(五)发挥团组织在青少年工作体系中的核心带头作用,全面活跃大学生成长促进会、少先队工作委员会、青年义工服务队伍及其他青年社团组织。

妇---妇工委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团结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组织妇女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府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教育妇女继续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学文化、学技术、学科学、学管理、学法律,提高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四)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议,促使有关改革措施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
(五)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儿童工作,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推动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为儿童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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