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并提供服务的制度。第四条 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社会公众享有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为:

  (一)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三)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市政府可以收取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九条 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标准;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三)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四)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六)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七)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八)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第十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轨道交通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经营方式;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及维护;

  (四)安全管理;

  (五)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法收益;

  (三)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调整提出建议;

  (四)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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