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07年试卷三第62题

 6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答案选的是BD,但是讲商经的张海峡老师不是说过,“光明牌”灯泡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吗,那到底能不能注册呀?

第1个回答  2012-07-19
您好: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题不能选A.《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敌尔蚊”仅仅直接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得作为商标注册,B项可选。“光明”并非直接表示灯泡商品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能选C项。“红高粱”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D项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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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7-18
你好,最好到司法论发个贴的,这样回复的人比较多,而且比较专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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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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