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行以来,各种形式林权转让纷纷出现,由于林权证本身登记的权利内容非常有限(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列哪些形式的林权流转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县级林权登记经办人员,我一直很困惑,所以想请教一下这方面的专家,如果有参考法律条文,最好一并附上或指出引用出处
1、申请人租用耕地培育绿化苗木,可否办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2、申请人租用原林权所有人的林下,发展林下经济,可否办理林权登记?
3、申请人以每年到期付租金的形式租用农户承包的山场,可否办理林权登记(多数农户并不清楚自己对方可不可以申请林权登记,因此经农户同意这关很容易过)?
4、申请人转让集体林场,但林权转让费不是一次性付清,而是分期付,在付清之前,可否办理林权登记?
5、关于林地使用权的问题,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行以后,林权证作为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凭证,但登记内容上却存在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主要是林地使用权的获得形式在林权登记内容上没有任何反映,按规定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林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评估机构和金融部门无法从林权登记内容获得信息,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多数只是一个形式,试想,农户和金融部门彼此之间都同意贷款,难道我们作为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还说不同意,如果说不同意,显然不利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推广。另外,还有就是一些林业企业通过每年付租金的方式获得了林权以后,办理了林权登记,然后就拿林权去抵押,一旦企业获得了贷款,不再支付租金,原林权所有人将一无所有。
有劳各位专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