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狱中“网恋”三年诈骗数十万,受害人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2-09

罪犯在狱中“网恋”三年诈骗数十万,受害人应该报警处理、拿回被骗金额,再向罪犯监禁的监狱上级司法机关或者同级检察院举报举报监狱涉嫌的违法行为

一.罪犯狱中“网恋”事由

据报道,44岁的单亲妈妈周慧玲与男友“王小坤”网恋,从2014年微信结识自称是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的“王小坤”,父母和妻子双双意外去世,直至2016年下半年她才越发觉得事情不对,经过多方调查才发现网恋三年之久的男友竟是河北省唐山监狱的服刑人员罗荣兵,前前后后被骗取了38.92万元,而2017年1月,罗荣兵才刑满释放,2017年5月份,周慧玲才将其找到,报警并且法院判决罗荣兵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并责令退还尚未被追回的违法所得23.32万元。

二.罪犯狱中还能用手机“网恋”,必须追责该监狱

在此案中可以发现,罗荣兵3年期间用微信跟周慧玲认识并且进行语音聊天,那监禁在监狱中的犯人是如何拿到手机,并且长达3年,并且对外联络3年却无人知晓呢?这是一个很大的疑点,这在一审判决中并未提及对该监狱负责人进行处罚,允许并且长期未检查到犯人携带手机,这就是失职渎职,而且这已经让无辜市民受骗,应该追究其责任。

依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1.携带手机进狱,领导一律免职、警察一律撤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3万元;2.为罪犯传递手机的,警察一律开除、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5万元并禁止再次入狱;3.监狱大门、会见室等值班警察检查不严,致使手机流入狱内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直至撤职处分;4.罪犯私藏、使用手机,一律给予紧闭处罚,两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和假释;5.违反以上规定,纪委、政治处一律必须三日内落实处罚,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否则一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受害人应该向罪犯监禁的监狱上级司法机关或者同级检察院举报举报监狱涉嫌的违法行为,并且将该事件曝光媒体,引起群众舆论,让以上机构介入调查,向全社会公开其调查结果,追究该监狱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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