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涉及行政行为时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0
由于经济困难夏某一直未将该房屋建成,只是堆放了一些杂物。2003年在夏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国土局将该宗地挂牌拍卖,由李某出资4万元购得。国土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凭土地使用证李某又到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李某持二证即购材料准备建房,夏某知情后予以阻止,李某即持上述二证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事审判庭认为李某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房应是合法的,被告不应阻止,遂判决夏某阻止李某建房违法,应依法排除妨碍。夏某不服在提起民事案件上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将区政府和规划局推向了被告席。行政审判庭在审理后认为,该地块其他拆迁户房屋均已建成,拆迁时裁决安置给夏某这块宗地,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虽夏某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盖房,拆迁人没有及时办理建房手续,但此地一直由夏某实际使用至今。区政府虽具有土地管理职权,但如需改变该宗地的使用权,应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区政府虽无主观故意而在未查清上述事实情况下,将此土地发给第三人李某使用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该行政判决使一审错误民事判决得到纠正。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就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的问题。如果民事诉讼中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只作形式审查,结果可能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化;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最终造成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的相互矛盾。从上面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同一份土地使用权证书民事诉讼中被确认合法、有效的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却被确认为违法而撤销。这就涉及到在民事案件中,能否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1、从审判分工来说,民事审判一般只针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而无权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权由行政审判行使。2、从效力上看,由于生效的判决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一旦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一事实,亦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在未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有效的对抗力与执行力。而民事判决直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意味着驳夺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时效内,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从后果上来说,如果没有行政审判的结论,民事审判直接以行政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判决,如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则民事判决仍然有效,如果行政判决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则会使民事判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要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至少有以下两种解决竞合的途径:一、在民事审判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诸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等证据,应询问另一方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如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作出民事判决;二、如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则应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逾期不提起后民事诉讼继续审理,如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民事审判即应中止审理,待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后,根据行政判决的结论作出民事判决。第1页 共1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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