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权利学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8
然权利”学说是列奥·施特劳斯哲学的核心思想。自然权利的本意应为自然正义,正是17世纪现代政治学说的出现颠覆了古典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正义的原始蕴涵,导致了古典自然正义论的衰微,最终是政治和哲学相互扭曲:即政治哲学化、哲学政治化。“自然权利”学说成为当今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哲学源泉,在美国外交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地位。 (共3页) http://www.cqvip.com/qk/80160X/200708/25415346.html 更多见改网页
第2个回答  2013-10-18
在西方漫长的历史中,自然法思想总是在不断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它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内在动力,是西方法学史的内在线索。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比如火在希腊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燃烧的;而约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如赎金数量的多少等。从中不难看出,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
也许由于学术旨趣或生活哲学不同,古罗马法学家们一般对于“自然”的理解具有世俗和实践的色彩,更为关注在具体法律情境下那些不证自明的规则,如实际上不能履行的契约无效、精神病人不应受罚的责任等等。罗马法学家这种实践的自然法观点来源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交往的具体法律实践,万民法实际上就几乎等同于自然法。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中世纪神学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将上帝嵌入自然法体系。这个目标最后被伟大的托马斯·阿奎那巧妙实现。他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神是万物存在的最后动因”的观念,将上帝以永恒法的形象作为万物存在的第一动因,位于阿奎那精心设计的自然法等级结构的顶端,即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自然法成为了连接上帝和人类的桥梁。
中世纪后期,神学自然法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向。在回答人的理性是如何认识自然法时,后经院主义哲学家费尔南多别出心裁地指出,虽然自然法的正当性来源于上帝,但是,人类是通过上帝已然预先赋予人类的理性能力来认识自然法的。这产生了一个极其巧妙和重大的转向:即上帝并不明确提出善恶的本体,而是通过赋予人的先天理性来引导人类认识善恶。从此,自然法学说开始去掉了神学的标签,披上了理性的外衣,开启了自然法的世俗化的历程。
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在当时欧洲的许多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自然法和理性、公平、正义等词汇几乎可以混用。在这个历史时期,自然法思想开始形而上学化,成为评判世俗法律的高级法,为批判封建专制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引人注目的是,在17世纪的欧洲也出现了拒绝自然法作为高级法地位的思想。培根指出:法律其实纯粹是人类功利考虑的产物,并不要与所谓的高级法相契合。这种思想以不同的形式在霍布斯和斯宾诺沙的著作中也有体现。它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人的功利,而非契合自然法。这样,人的利益甚至权利逐渐进入自然法的核心。另一件事情也促成了这种变化,随着基督教会迫害异教徒的活动日益残酷,许多法学家开始探讨异教徒的自然权利能否被剥夺的问题,并得出异教徒也应当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此以后,天赋权利或者自然权利逐渐代替了自然法成为思想家们关注的中心。
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其中,批判精神最为有力的是休谟,这位机智的哲学家通过精心的论证,证明所谓法律只不过是动机和经验的产物,根本没有什么自然法。而且,旅行的流行和科学的兴起也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并不是普适的,而是因地而异的、可变的。这种相对主义法律观引发了人们对决定法律的各种因素的广泛关注,比较法、人类学、心理学逐渐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维度。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自然法思想逐渐淡出各种法学理论,历史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乃至社会法学派逐渐粉墨登场。
但是,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在反思席卷全球的残酷战争过程中,人们对“恶法非法”等论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争鸣。社会中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加深,激发了法学家们对冷落已久的自然法的强烈关注,其中以富勒、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自然法思想自此得以重焕生机,重新为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着生生不息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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