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六条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资源管理规定权限,履行下列水资源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十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状况相适应。第十二条 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和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跨区县(自治县)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航运、竹木流放、渔业、旅游、水质保护等专业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水资源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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