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故障应急处置、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的电梯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招投标管理以及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收集发布电梯安全运行和修理、维护保养价格等行业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管理责任人、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保修期限,保证主要部件的正常供应。电梯主要部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更换电梯主要部件的,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应当明确相关部件的保修期限。
  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前,安装、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使用。第九条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实行招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产品性能、技术保障、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能力和信用评价等作为电梯招标的条件。第十条 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通风降温、防渗漏水等要求,并通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第十一条 单一家庭自用的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改作公共使用。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他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
  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人、出借人为管理责任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共有的电梯,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
  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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