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贿的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2-25

被索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如果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安徽庐江原副县长非法收受索要贿赂600万被起诉

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安徽庐江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华安因涉嫌受贿罪被该院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查明,2001年以来,刘华安利用其担任原庐江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庐江县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息,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578万元、美元2万元。

据了解,刘华安,今年56岁,曾任庐江县副县长,庐江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原巢湖市经委副主任,庐江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去年5月28日,合肥市纪委监察局对庐江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荣友,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华安等人严重违纪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安徽庐江原副县长非法收受索要贿赂600万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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