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1

为确保养犬行为规范,保障市民健康与安全,以及维护环境卫生,昆明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军事、警务和科研用途的特殊犬只管理,需遵循国家相应的规定。


在养犬管理中,政府、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养犬人自我管理,形成监管、参与和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市政府负责建立全面的养犬管理机制,协调各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管机构,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日常的养犬管理工作。农业、城市管理、工商和卫生等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养犬管理。


养犬管理区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实施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而一般区域仅执行强制免疫。具体区域划分由市公安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


市和县级政府需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理收容和没收的犬只,这些犬只的管理由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部门共同负责。




扩展资料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而制定,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该条例。该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含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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