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事宜,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举个例子:
张三(男方)与李四(女方)是两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选择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归张三抚养,李四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同时,张三还需保证李四对小孩的探视权。双方离婚后,小孩一直由张三照顾,并承担所有的支出,如教育,医疗等等费用。但后来物价上涨,张三工作收入又开始变得不稳定,于是张三以小孩的名义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四并不同意,认为:(1)小孩一直在公办学校读书,费用较低;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王某明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2)张三的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即不支持)张三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在张三与李四就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小孩向李四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小孩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
二、双方约定,李四不支付抚养费,是张三与李四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张三也未提供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
总结: 故法院对张三的主张不予支持。可见,条款的有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直接抚养方经济条件并未恶化),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通常会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没有恶化,子女的实际需求有无增加,通货膨胀等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