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理事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0

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理事会章程 第一条 理事会为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理事机构,为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服务并服从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领导。
第二条 理事会是由致力弘扬“延安精神”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服务于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平台组织。
第三条 理事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弘扬以“艰苦奋斗、群众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为核心的“延安精神”和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历程为内容的红色文化。为促进珠海文化乃至国家文化和经济建设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领导和管理,通过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接受珠海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驻所与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共同设在珠海。 第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辅助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研究“延安精神”内容、发展及弘扬方法和手段;
(二)开展“延安精神”和红色文化的学习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协助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举办论坛、研讨会、论证会等活动;为政府和理事单位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协助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办好官网、微信、会刊并辅助出版与发行;
(四)提供“延安精神”和“红色文化”的咨询服务;
(五)对需要帮助的红色老区、伤残军烈属、革命后代等等提供经济以及法律等援助。 第七条 理事会的成员由理事长单位(个人)、副理事长单位(个人)、常务理事单位(个人)、理事单位(个人)组成。成员单位包括科研机构、企事业、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等;个人成员原则上由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法人或法人指派人员组成。同时,吸纳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会员中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成员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理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理事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加入理事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相应的《聘书》。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理事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理事会提供的信息资
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
(五)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由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秘书处代理),并交回理事单位和个人的《聘书》。成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理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理事会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执行(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单位的法人代表,副理事长接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理事会某一项或几项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执行并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费分为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五个层级,成立初期的会费分别为:10万、8万、6万、3万、1万。会费调整需经理事会成员大会通过;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交流等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拟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理事长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审计完毕后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法人自然成为理事会的法人,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各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珠海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人员不在理事会领取薪酬。 第四十一条 对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公司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和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经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和业务指导单位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0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从2015年9月11日起生效。
第 五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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