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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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牌照:是依据央行2010年6月14日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而来。该牌照官方的叫法是“支付业务许可证”,由央行颁发和管理。
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是依据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来的。该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以自己名义销售基金,其应当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平台按证监会规定进行备案。
互联网保险牌照:是依据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而来的。互联网保险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另一种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互联网信托牌照:是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的。互联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银行牌照:实质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银行经营资格,也即互联网银行首先必须取得银行牌照。
互联网消费金融牌照: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部分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资格,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被正式提出。消费金融公司是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实质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目前,政府和P2P监管部门并未发放P2P相关的金融牌照。P2P不需要也无法申领响应的金融牌照。尤其是目前ICP和EDI还是B21仍不确定。
综上所述,目前P2P行业还不需要牌照,但是未来还不可知。

第2个回答  2020-10-16

依据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也有待创新监管。

如果说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行业带入合规整顿期,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便旨在建立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规则体系。意见稿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

1、强化资质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围绕“持牌经营”,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在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一方面,意见稿放开两大类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皆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意见稿也明确将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作为先决条件,如在第六十五条中强调“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为规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私域流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销售咨询、产品推介等行为,意见稿围绕“人员持证”,一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也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两相结合强化了持牌机构对本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前,银保监会也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相信另外在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双重规范下,近年兴起的朋友圈宣传保险、今年走红的直播卖保险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创新形式,都将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获得长足发展。

2、完善业务规则:系统规范,分类监管

在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中,意见稿分业务条件、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四节,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规则体系。如意见稿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是对银保监会不久前印发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贯彻,也突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统领地位。

意见稿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还在第三章中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通过明确各经营主体的总体业务要求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具体要求,意见稿构筑起了覆盖主体分工与协同的规则体系。

另外针对线上线下融合开展的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意见稿也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并强调其需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且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3、提升服务质量:全过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提升互联网保险服务质量,意见稿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宣传环节,意见稿强调保险机构应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避免虚假宣传等导致消费者误解。

在销售环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的针对性,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在售后服务环节,意见稿聚焦批改、保全、退保等客户服务以及查勘理赔、医疗协助、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要求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并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尤其应强化投诉处理:此前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将银行保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引导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中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不难发现,意见稿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则的同时也旨在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通过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统领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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