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一下各位大大。。。杂志投稿一定都有稿酬么?

年初的时候给《今日人像》投了一篇稿子(稿子是满版2页那种)
半年过去了,一天同事打电话给我说好像看到我的名字
后来买来看才知道是稿子登出来了(7月版)

编辑并没有通知我要登稿子
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道道我搞不起楚,这算是基本尊重么问题么?
后来问编辑
他说有稿酬

一个月过去了,今天又问了一次
编辑跟我说,我以前获得过擂主(去年的一个活动)
所以这次稿子没有稿酬
我懵了
这不可能是大钱,但这种说法未免太奇怪了
这是不同时期,不同内容的版面、稿件
怎么会牵扯到一起
他又解释说,上次没有搞清楚才会说有稿酬的
作为一个老编辑,不会连这个也搞不起楚吧??

我现在并不是为了什么破稿酬
我只是想弄清楚。。。是不是编辑那里有什么问题

同事们都跟我说,稿酬被编辑吞了

这里只是想问一下各位大大,我有什么方式维权么??
谢谢

第1个回答  2008-08-04
肯定要给稿酬的,不管如何,除非是参加比赛并且比赛条文里面有写明杂志有稿子的免费使用权,否则他们必须支付版税的。

这个可以应该可以告他们的,不用去法院,去主管他们的版权局或者文化局投诉就是
第2个回答  2008-08-04
"各位大大"?

一般没有说明都是有稿酬的
最好找相关部门了解下情况
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第3个回答  2008-08-04
用你的文章就应给稿费的,我支持你去要个说法。当年的课本上有一个还是儿童的文章呢最后通过法律解决的,要不然在某网站把这事说出来,得不着稿费也得臭臭他
第4个回答  2008-08-04
找他们征稿的启示什么的,把他们的稿酬规范那部分取证。然后先到问询杂志社。不行就告他们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08-08-04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么,你就拥有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参考资料:http://finance.ce.cn/law/wlwq/flfg/200606/20/t20060620_7440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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