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15号文中的关键两句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3


15号文件的关键点在于两个极具影响力的规定:


一、防范隐形债务的两大准则</

第一条严禁的是违反规定的,依赖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融资,而第二条则是禁止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的来源。这两句话涉及的范围广泛,几乎触及了数十万亿的基础设施项目。它们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旨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但理解和执行时,我们需要全面、理性地分析。


判断要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

这两句话出自于15号文关于“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部分,其中列举了八种情况,以防止新增隐性债务。这两条规则之所以被视为违规,是因为它们可能导致政府隐性债务的产生。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成了政府的中长期支出责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

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通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等手段举借的债务。例如,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回购承诺,都构成隐性债务,因为它们构成了政府的长期支出义务。


融资与隐性债务的关系</

两个关键规定都围绕“融资”展开。实际上,这些融资往往涉及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如果融资以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即使企业看似独立操作,但因为政府资金的介入,就可能转化为隐性债务。相反,如果融资与财政资金支付没有直接联系,比如企业通过市场租赁还款,即使收入来源于政府,贷款也可能不被视为隐性债务。


特定条款的解读</
“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资金”的条款</

这个条款特别指出,土地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以此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同样被视为隐性债务。15号文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土地开发项目中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政府通过预期的土地收入承诺融资,即使未来收入未实现,也可能形成金融风险。


总结,15号文的这两句话要求我们严格区分融资的合规性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确保财政资金的透明和项目资金来源的正当性,以防止债务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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