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质量监督,保护棉花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棉花流通秩序,根据我国标准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棉花的质量监督和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购销活动的,必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第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对棉花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第五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必需如实提供资料或者情况,并为检查和检验提供工作方便;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六条 在进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作为购销双方交接结价、计算成本的依据。第七条 棉花收购者收购棉花的质量要求:
  (一)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均不得超过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二)籽棉准重衣分率:正负差异不得超过0.5%;
  (三)含杂率: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检结果的20%。
  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重或压级、压重收购。第八条 棉花加工者加工棉花的质量要求:
  (一)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均不得超过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二)锯齿机加工衣耗:各等级皮棉平均为2.5%-4%;
  (三)棉花加工不得混等混级,以次充好;
  (四)成包棉花必须标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唛头)。第九条 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由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确认棉花加工者确实采用了新设备、新工艺。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收购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0%,调出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6%,并确认提高了棉花品级,允许品级升入上相邻级,不得跳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加工升级监督检验证书作为结价依据。凡升长度的,按抬级处理。
  加工升级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由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棉花购销者购销棉花的质量要求:
  (一)不得抬级、抬重或压级、压重;
  (二)不得违反棉花国家标准协商定级;
  (三)不得擅自改换原有包装标识(唛头);
  (四)不得伪造或变造检验证书;
  (五)必须货、证相符,货、证同行。第十一条 在棉花收购、加工、购销活动中,严禁掺杂使假。第十二条 在棉花生产年度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者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联合进行年终检查。对查出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所查棉花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可以对有关责任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在棉花购销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含相邻品级超过66%的;相邻品级超过34%低于66%的应分别计价),责令责任方根据监督检验结果重新结算;对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所查棉花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
  (二)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含品级和长度各相差一个级的;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五级及以下棉花的限制长度的降级)及以上的,责令责任方退补差价,不能退补差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棉花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可以对有关责任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成批交易棉花的准重量允差幅度为5‰。超过5‰,不高于10‰,责令责任方退补差价,不能退补差价的,没收违法所得;超过10‰的,责令责任方退补差价,不能退补差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有关责任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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