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6�11999年,内地B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交由C船公司承运。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承运人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承运人未与托运人B外贸公司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装运港天津。货物运回天津后,B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承运人又运回香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30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0箱罐头,其余的罐头,C船公司又运回天津。
B外贸公司收到退货后,发现货物有锈蚀,一方面向买方退款,一方面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30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托运人转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锈损的货款,而承运人则要求托运人支付货物运回与第二次往返(共三程)运费。 问题: �6�11.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否合理? �6�12. 你认为货物损失由谁承担? �6�13. 三程运费由谁承担?

第1个回答  2013-07-2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1、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查检船上有以下损失:(1)部分服装被烧毁;(2)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水浇坏;(3)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被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4)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试问:以上各种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为什么?2、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 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GA还是PA?4、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 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货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试分析说明,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5、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1) 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2)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6、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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