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4

1 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城市的 旅游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以下简称导向系统)的构成,确定了各导向要素在导向系统中的总体设置原则与要求,规定了各子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置范围、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 旅游 导向系统的规划与设置。省、市、县、乡、镇等区域的 旅游 导向系统的规划与设置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 (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5 (所有部分) 图形符号 术语

GB/T 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GB/T 205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 XXXXX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 区 tourist area

以 旅游 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 旅游 服务,并具备相应服务设施的区域。

注: 旅游 区主要由 旅游 区内各 旅游 景区及餐饮、住宿、购物、急救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组成; 旅游 景区主要由景区内各 旅游 景点及餐饮、购物、卫生间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组成。

3.2 旅游 区标志 tourist area sign

设置在通往 旅游 区的道路路口处,指引驾车人员由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前往邻近的 旅游 区,并提供 旅游 区方向、 旅游 区距离、 旅游 项目、 旅游 设施等信息的道路交通标志。

注: 旅游 区标志包括 旅游 区方向标志、 旅游 区距离标志和 旅游 符号。

4 导向系统的构成

4.1 子系统

导向系统由以下相互关联的三个子系统构成:

——行车导向系统:为驾车人员提供 旅游 区导向信息的信息系统。其设置范围包括:

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

一般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

旅游 区内道路。

——行人导向系统:为步行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游客提供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导向信息的信息系统。其设置范围包括:

城市出入地点;

公共交通站点;

旅游 区;

特色 旅游 街区。

——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为游客提供 旅游 服务设施导向信息的信息系统。其设置范围包括: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游客中心;

餐饮场所;

住宿场所;

购物场所;

急救场所;

公共卫生间;

停车场;

无障碍设施相关场所。

4.2 导向要素

4.2.1 行车导向系统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

—— 旅游 区方向标志:为驾车人员提供 旅游 区方向信息的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方向标志由 旅游 区图形(或图形符号)、 旅游 区中文名称及方向箭头组成,亦可增加英文名称。

—— 旅游 区距离标志:为驾车人员提供 旅游 区距离信息的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距离标志由 旅游 区代表性图形(或图形符号)、 旅游 区中文名称及到达 旅游 区的距离组成,亦可增加英文

名称。

—— 旅游 符号:为驾驶人员提供 旅游 项目及 旅游 设施信息的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符号由相关图形符号形成。

——指路标志:为驾驶人员提供道路信息的交通标志。指路标志一般包括道路、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车方向等信息。

4.2.2 行人导向系统和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

——位置标志: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形成,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导向标志: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与箭头符号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路线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平面示意图:显示特定区域或场所内服务功能或服务设施位置分布信息的平面图,包括:大幅面的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区全景图、导游图、导览图等。

——街区导向图:提供街区内主要自然地理、公共设施位置分布信息和导向信息的简化地图,包括:步行街街区导向图、商业街街区导向图、文化街街区导向图、 美食 街街区导向图及其他街区导向图等。

——信息板:显示特定场所或范围内服务功能或服务设施位置索引信息的标志。

——便携印刷品:便于使用者携带的随时查阅的导向资料,包括: 旅游 交通图、导游图、城市地图、 旅游 指南等。

4.3 主要信息

导向系统中提供的主要信息可分为:

——道路信息:道路、街道的名称信息。

——城市出入地点信息: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 汽车 站等城市出入地点信息。

——公共交通站点信息:公交枢纽、地铁、轻轨、公共汽(电)车、 旅游 专线、 旅游 观光车等站点信息。

—— 旅游 区信息:大型 旅游 度假区、自然保护区、 旅游 景区(如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博物馆、展览馆、文体场馆等信息。

——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步行街、商业街、 美食 街、文化街等特色 旅游 场所以及特色功能(特色购物、特色 美食 、特色文化)信息。

—— 旅游 服务信息: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公共卫生间、停车场、餐饮、住宿、购物、急救、无障碍设施等信息。

5 总则

5.1 导向要素的设计

5.1.1 导向要素的设计应符合 GB/T 20501 的要求;导向要素中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志,边长大于 10mm 的图形标志的形成应使用 GB/T 10001 中规定的图形符号并应符合 GB/T 20501.1 的要求,边长 3mm 10mm 的图形标志应使用 GB/T 17695 中规定的标志。

5.1.2 同一导向要素在同一设置区域内应保持一致,且应与设置区域的风格相协调。

5.1.3 行人导向系统和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所使用的文字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城市应同时使用中文、当地民族文字和英文,且文字的使用应规范、准确。行车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所使用的文字应符合 GB 5768.2 的规定。

5.2 导向要素的设置

5.2.1 导向要素的设置应进行整体系统的规划。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选择及其设置地点和密度,应根据城市道路、 旅游 区和 旅游 服务设施的功能特点、分布情况、建筑特点、游客流向特点及实际需求等进行确定。

5.2.2 行人导向系统和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置应符合GB/T 15566.1中规定的通用原则与要求;行车导向系统中的导向要素的设置应符合 GB 5768.2 的规定。

5.2.3 对于夜景观赏区或夜间开放的 旅游 区,应确保标志有足够的照度。宜通过照明、反光或自发光等方式确保标志清晰可辨。

6 行车导向系统

6.1 设置范围

行车导向系统设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般公路1)、一般城市道路2)及 旅游 区内道路。

6.2 通则

6.2.1 对 旅游 区的指引在路网层面上应依靠道路上的指路标志完成,在临近到达 旅游 区的交叉路口处可设置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标志的设置应与指路标志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一般情况下,不宜为 AAA级以下的 旅游 区设置 旅游 区标志。

6.2.2 旅游 区标志中的 旅游 区图形,应选取最能代表 旅游 区特点和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图形(或图形符号),图形(或图形符号)应简洁、清晰、醒目,且表示同一 旅游 区的 旅游 区图形(或图形符号)应保持一致。

6.2.3 旅游 区标志的衬底、衬边颜色应为棕色,图形(或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和边框颜色应为白色。

6.3 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

6.3.1 可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为 AAAA 级及以上 旅游 区设置 旅游 区标志。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直接通往(到达 旅游 区前车辆不经过平面交叉,或经过平面交叉时仍直行)AAAA 级以上 旅游 区时,可在出口的前基准点处单独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亦可在距前基准点 1.5km 处设置 旅游 区距离标志(参见附录 A 中图 A.1)。

6.3.2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不直接通往 旅游 区(或经过 旅游 区但无出口)时,不应在出口前设置 旅游 区标志。

6.4 一般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

6.4.1 可在一般公路、一般城市道路沿线为 AAA 级及以上 旅游 区设置 旅游 区标志。 旅游 区所在道路有道路名称或编号时,在通往 旅游 区的前一个交叉路口处宜单独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在此之前对 旅游 区的指引通过指路标志完成(参见图 A.2)。

6.4.2 旅游 区所在道路没有道路名称或编号时,所有通往这条道路的交叉路口处宜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这些交叉路口之前对 旅游 区的指引由指路标志完成(参见 图 A.3)。

6.4.3 旅游 区方向标志应设置在交叉路口前 100m 左右,当设置 旅游 区方向标志的交叉路口距离 旅游 区5km 以上时,可在交叉路口后 500m 1000m 的位置设置 旅游 区距离标志(参见图 A.4)。

6.4.4 单独设置的 旅游 区方向标志或 旅游 区距离标志不应影响指路标志的设置。当受条件限制, 旅游 区标志无法单独设置时,可将 旅游 区信息作为指路信息之一设置于指路标志上。

6.4.5 一般道路虽经过或穿过 旅游 区,但无法进入 旅游 区时,不应设置 旅游 区指引标志。

6.4.6 应在 旅游 区附近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导向标志。

6.5 旅游 区内道路

6.5.1 旅游 区内通往各 旅游 景区或各活动场所的交叉路口处宜设置 旅游 符号。 旅游 符号应使用 GB 5768.2 和 GB/T 10001 中的相关符号(参见图 A.5)。

6.5.2 旅游 符号可单独使用, 也可组合使用。但在同一立柱上组合的符号不宜多于 4 个(参见图 A.6)。

6.5.3 旅游 符号可与 旅游 区名称组合使用,以指引 旅游 区内的 旅游 项目或设施的方向(参见图 A.7)。

6.5.4 应在 旅游 景区附近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导向标志。

7 行人导向系统

7.1 设置范围

行人导向系统的设置范围包括城市出入地点(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 汽车 站等)、公共交通站点(公交枢纽、地铁站、轻轨站、公共汽电车站等)、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等场所及周边地区。

7.2 通则

7.2.1 应对行人导向系统中的主要信息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导向。导向系统中的信息按照其重要程度由高至低分为:

——一级信息: 旅游 区信息、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公共交通站点信息、道路信息;

——二级信息: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游客中心信息、公共卫生间信息、停车场信息;

——三级信息:餐饮、住宿、购物、急救等 旅游 服务信息。

7.2.2 行人导向系统中的导向标志应重点对一级信息、二级信息进行导向。当多个导向信息呈现在同一载体上时,导向信息宜按照由一级至三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并应符合 GB/T 15566.10 的规定。

7.2.3 行人导向系统中的平面示意图宜给出一级至三级信息,至少应给出一级和二级信息。

7.2.4 在分级导向的基础上,宜将导向系统中不同类别的信息(见 4.3)用颜色或通过线条分割不同的区域予以区别,并宜突出显示 旅游 区信息、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参见附录 B 中图 B.1、图 B.2)。

7.3 城市出入地点

7.3.1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处醒目位置设置城市 旅游 交通图,以提供该城市的 旅游 服务信息。

7.3.2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的恰当位置(如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处,设置“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导向标志。

7.3.3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的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处,设置通往 旅游 区的公共交通站点的导向标志,并宜同时给出沿线重点 旅游 区信息。

7.3.4 应在城市出入地点附近的公共交通站点设置城市出入地点的导向标志。

7.3.5 机场、火车站内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分别符合 GB/T 15566.2、GB/T 15566.3 的规定。

7.4 公共交通站点

7.4.1 应在公交枢纽出入口附近或开阔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城市 旅游 交通图。宜在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的主要换乘点设置该城市的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交通图可单独设置,亦可与车站站牌组合设置, 旅游 交通图的尺寸应根据设置空间及游客流量的大小进行确定。

7.4.2 宜在公交枢纽、地铁、轻轨的出站口导向标志上,标出出站口外的 旅游 区、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等信息。

7.4.3 宜在地铁、轻轨的站台和集散地点设置显示各出站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在图中的每个出站口位置给出该出站口所通往的 旅游 区、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等信息。

7.4.4 宜在公交枢纽、地铁、轻轨的出站口处,设置周边半径 500m 区域内的街区导向图。图中应突出 旅游 区、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信息及其他公共交通站点信息。

7.4.5 宜在公共交通的主要换乘站点设置临近的开往 旅游 区的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的导向标志。该导向标志上宜同时给出沿线经过的重点 旅游 区信息。

7.4.6 宜在公共交通站点站牌上的线路图上,突出显示沿线经过的主要 旅游 区信息。

7.4.7 地铁、轻轨、公共汽(电)车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4 的规定。

7.5 旅游 区

7.5.1 应在临近 旅游 区的公共交通站点及停车场附近,设置 旅游 区的“游客中心”导向标志。

7.5.2 应在游客中心入口附近设置 旅游 区全景图(导览图)。 旅游 区全景图(导览图)的设置应符合 7.2.3 的要求。

7.5.3 可在 旅游 区内的主要道路交叉路口附近或人行道路旁,设置人车共用的 旅游 信息导向标志。

7.5.4 应在 旅游 区内的游客中心、 旅游 景区、餐饮、购物、急救、住宿、公共卫生间、停车场等场所设置位置标志。

7.5.5 宜在 旅游 区内的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本 旅游 区的 旅游 交通图,该 旅游 交通图可与车站站牌组合设置,并在这些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设置临近的 旅游 景区导向标志。

7.5.6 旅游 景区内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9 的规定。

7.6 特色 旅游 街区

7.6.1 特色 旅游 街区(见 4.3)的导向要素设计,应突出特色 旅游 街区的特点,并与该特色 旅游 街区环境风格相一致。

7.6.2 特色 旅游 街区应着重对区内的主要及特色功能(特色购物、特色 美食 、特色文化等)进行导向,并为这些功能设置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参见图 B.2)。

7.6.3 当特色 旅游 街区内的功能较为单一和集中(如 美食 街、酒吧街)时,宜仅为特色功能、公共卫生间、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设置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参见图 B.3)。

7.6.4 应在特色 旅游 街区入口及区内的主要道路节点处设置特色 旅游 街区的平面示意图,其中特色功能信息与其他功能信息宜使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但应突出特色功能信息(参见图 B.2、图 B.3)。

8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

8.1 设置范围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的设置范围包括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餐饮、住宿、购物、急救、公共卫生间、停车场、无障碍设施等场所及周边地区。

8.2 通则

旅游 服务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计与设置,应突出各 旅游 服务场所中与 旅游 有关的主要服务功能。

8.3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8.3.1 应在 旅游 信息咨询中心入口处设置“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位置标志。

8.3.2 应在 旅游 信息咨询中心周边的主要道路节点处及人员流动节点处,设置“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导向标志。

8.3.3 应向游客提供该城市的 旅游 资料及宣传品,如 旅游 指南、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地图、导游图、 旅游 景区介绍及宾馆饭店、特色商品、特色 美食 、著名文化 娱乐 场所等 旅游 信息相关资料。

8.3.4 应根据城市的 旅游 资源,提供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周边游相关 旅游 资料。宜为游客提供优秀旅行社的电话及网址,以便于游客参团 旅游 。

8.3.5 “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标志的设计应符合 GB/T XXXXX 的规定。

8.4 游客中心

8.4.1 应在游客中心入口处设置“游客中心”的位置标志。

8.4.2 应在游客中心周边的道路或人流节点处,设置“游客中心”的导向标志。

8.4.3 应向游客提供本 旅游 区及周边 旅游 区的相关 旅游 资料及宣传品,如 旅游 区导游图、 旅游 景区介绍、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地图、宾馆饭店、特色商品、特色 美食 等 旅游 信息相关资料。

8.4.4 宜根据 旅游 区的 旅游 资源,提供半日游、一日游、二日游及周边游相关 旅游 资料。

8.5 餐饮场所

8.5.1 宜在老字号餐饮场所、知名餐饮场所、特色餐饮场所的菜谱、饮品介绍或其他醒目位置上,标明店内特色或知名菜品、饮品,以方便游客选择。

8.5.2 宜在老字号餐饮场所、知名餐饮场所、特色餐饮场所周边,为这些场所设置导向标志。

8.5.3 宜在街区导向图、 旅游 交通图、平面示意图上显示该城市的老字号餐饮场所、知名餐饮场所、 特色餐饮场所的位置信息。

8.6 住宿场所

8.6.1 宜在星级宾馆饭店前台为旅客提供城市所在地的 旅游 资源信息、当地 旅游 交通信息及全国 旅游 交通信息。宜提供该城市的 旅游 指南、 旅游 交通图、 旅游 地图、导游图、 旅游 景区介绍及该城市的特色商品、特色 美食 等 旅游 信息相关资料。亦可提供所在地中英文交通图。

8.6.2 宜为旅客提供周边 旅游 路线,如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周边游等 旅游 方案,并提供相关 旅游 资料。

8.6.3 宜为旅客提供优秀旅行社的电话及网址,以便于旅客参团 旅游 。

8.6.4 住宿场所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8 的规定。

8.7 购物场所

8.7.1 大型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如设有 旅游 特色商品专区,应在购物场所的入口处设置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的导向标志。

8.7.2 应在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位置标志。

8.7.3 应在设有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的购物场所的平面示意图或信息板上,突出显示 旅游 特色产品专区位置及信息。

8.7.4 购物场所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5 的规定。

8.8 急救场所

8.8.1 机场、火车站、码头及 旅游 区内设有急救场所的,应为急救场所设置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并应在上述区域的平面示意图上,标示出该急救场所的位置信息。

8.8.2 宜在街区导向图上给出本图所示范围内的急救场所的位置信息。

8.9 公共卫生间

8.9.1 应在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设置公共卫生间的位置标志及导向标志。

8.9.2 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信息版及便携印刷品中的公共卫生间信息的醒目程度,不应超过 旅游 区信息及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

8.10 停车场

8.10.1 应在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

8.10.2 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信息板及便携印刷品中的机动车停车场信息的醒目程度,不应超过 旅游 区信息及特色 旅游 街区信息。

8.10.3 机动车停车场的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 GB/T 15566.11 的规定。

8.10.4 应为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位置标志。如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置隐蔽,则应为其设置导向标志。

8.11 无障碍设施相关场所

8.11.1 应在主要公共场所(如城市出入地点、公共交通站点、 旅游 区、特色 旅游 街区、购物场所、急救场所、公共卫生间、机动车停车场等)的无障碍设施附近,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导向标志和位置标志。

8.11.2 应在街区导向图、平面示意图、便携印刷品等导向要素上,给出所示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方位信息。

8.11.3 应按照 GB/T 15566.1 的规定3)为无障碍设施进行导向,且无障碍设施导向要素中使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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